申请人:陕西粮农优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那花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81004号“粟说米脂SU SHUO MI Z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本身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栗说米脂”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将“米脂”拎出来看,且“米脂”仅真实的指向了申请人所在地“米脂县”。“米脂”一词一般不会被识别为公众所熟知的地名。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授权书、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米脂”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粟说米脂”整体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