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624730号“Marrybrown”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Marrybrown 59624730

阅读:119974 2025-04-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蒙马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玛丽布朗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898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5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原异议人是加拿大知名的本土炸鸡品…

  申请人:蒙马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玛丽布朗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乔安许允立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2898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5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1、原异议人是加拿大知名的本土炸鸡品牌“MARY BROWN'S”及其关联权利和权益的真实所有人,该品牌经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第59624730号“Marrybrown”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38975627号“MARY BROW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即原被异议人)恶意模仿、抄袭原异议人知名在先商标,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引起不良社会影响。3、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出于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恶意,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原异议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原异议人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原异议人品牌历史和发展情况的宣誓书;原异议人官网的介绍页面;申请人网站页面;相关调查报告;相关报道网页;其他官方网站页面等证据。

  申请人在异议阶段在我局规定期限内进行答辩并提交证据。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MARRYBROWN”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冷冻水果”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冷冻水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于马来西亚成立,系快餐行业领域的知名企业,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2、申请人“Marrybrown”品牌系列商标进行全球性注册要优先于原异议人“MARY BROWN'S”商标注册。3、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4、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不具有主观恶意。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存在抄袭、摹仿的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品牌官网截图及介绍;所获奖项;申请人品牌在中国的发展介绍;相关报道;相关快餐店的关联关系;被授权门店信息、门店照片、经营资质;相关宣传资料;网络搜索相关页面;商标注册证;引证商标信息;原异议人MARY BROWN'S商标实际使用形式资料等证据。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咖啡馆”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相关撤销决定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原异议人援引《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由查明事实2可知,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注册,已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被异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原异议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原异议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但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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