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木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540994号“思博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0247705号“思铂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医药制剂;中药成药;医用膏药;净化剂;兽医用药;医用棉;假牙粘合剂”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在“人用药;医用营养食物;婴儿食品”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芯香氛蜡(芳香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