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鼎嘉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05046号“优米唐YOUMITANG 优米唐YOUMI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优米唐YOUMITANG 优米唐YOUMITANG及图”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力应当不会造成商品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