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675323号“MLCLS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LCLSTY 44675323

阅读:41707 2025-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代伟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7日对第44675323号“MLCLS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香港斯微特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5844745号“Micisty”商标、第16090924号“Micisty”商标、…

  申请人:台州密汐皙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代伟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17日对第44675323号“MLCLST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香港斯微特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5844745号“Micisty”商标、第16090924号“Micisty”商标、第17236232号“Micisty”商标、第26748946号“MICISTY”商标、第26766413号“MICISTY”商标、第16090925号“密汐皙迪”商标、第15844746号“密汐皙迪”商标、第17236231号“密汐皙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港斯微特有限公司就上述商标独占许可给申请人使用,并授权申请人具体运营使用,并以女士内衣以及周边产品为主推产品,“密汐皙迪”、“MICISTY”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及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品牌授权书;申请人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经营销售等商标使用证据;在先案件裁决书和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7日在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腹部护垫;理疗设备”商品上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八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护发素”、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八均为香港斯微特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了70余件商标,包括“欣姿芳”、“兰卓丽”、“GUCCI”、“迷芙俪”、“BERSHKA”、“桑罗”、“地素”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的适格主体应当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根据申请人在理由书中的自述及在案证据品牌授权书,可以证明其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权益存在利害关系,故我局对其援引引证商标一至八主张在先权利的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七、八核定使用的“浴液;口红”等商品、引证商标二、四、六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根据本案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了7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包括“欣姿芳”、“兰卓丽”、“GUCCI”、“迷芙俪”、“BERSHKA”、“桑罗”、“地素”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部分商标已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且争议商标“MLCLSTY”与申请人“MICISTY”商标高度近似,实难谓巧合。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我局有理由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应鼓励和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4675323号“MLCLST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MLCLSTY 4467532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660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