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992421号“木纪元 WOODER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木纪元 WOODERA 27992421

阅读:114298 2025-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瓦灵阁创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世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92421号“木纪元 WOODER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8204号决定,于2024年6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瓦灵阁创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佛山世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992421号“木纪元 WOODER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8204号决定,于2024年6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木地板”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复审商标在“木地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大理石;石膏板;非金属砖地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塑料管;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在“木地板”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购销合同、银行回单;3、微信视频号宣传截图;4、抖音宣传截图;5、官网截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核定商品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香港凯森生活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大理石;石膏板;非金属砖地板;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用塑料管;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12月6日止。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19年11月27日转让至佛山世林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3年11月2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木地板”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上述决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本案审理范围应为“木地板”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19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以及他人未违背商标所有人意志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银行回单、微信视频号宣传截图、抖音宣传截图、官网截图等证据基本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木地板”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虽然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显示的商标标志与复审商标存在差别,但未改变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可以视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

本文《关于第27992421号“木纪元 WOODER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木纪元 WOODERA 279924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6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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