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胜利祥健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仟慧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77003号“胜利祥健VH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446784号商标存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的差异,相关公众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