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视悦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伊莉雅思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68670号“尚视悦SHANGSHIYU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5797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1月9日至2024年1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故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有效的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尚视悦”商标网络搜索结果页等打印件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店铺产品实物图、外包装图、实体店铺门口、五星级商户牌匾、品牌微信公众号二维码;2、品牌授权书、被授权人企业信息、营业执照;3、被授权人微信公众号信息及商标信息;4、大众点评平台上搜索结果及门店信息;5、眼镜销售发票;6、天猫店铺链接、后台销售记录;7、线上线下店铺视频证据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复审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爱慕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核准于2021年12月20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24年1月9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在案证据均为复审商标在眼镜商品上的宣传使用情况,未涉及复审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