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939539号“河狸租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河狸租机 79939539

阅读:178886 2025-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河狸租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杭州先租先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39539号“河狸租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294…

  申请人:杭州河狸租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杭州先租先享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39539号“河狸租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2941号、第14156761号、第19966258号、第15694150号、第44474296号、第30956457号、第3096121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从事行业、所在地域等方面差异较大,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六、七权利人已注销,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六、七被新的权利主体所继承和使用。其他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决定书、相关企业工商信息截图、实际使用截图等证据的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续展宽展期中。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河狸”,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信装置及器具出租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所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的使用不以权利人及其住所地、经营范围为限,所有人行业、地域的差异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所有人注销并不必然导致商标专用权的灭失,仅凭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六、七权利人注销且在注销前未对商标权利进行处理或许可他人使用,已无权利主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另,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虽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

本文《关于第79939539号“河狸租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河狸租机 799395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65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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