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962237号“福仁服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福仁服务及图 63962237

阅读:140482 2025-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福仁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41334号《关于第63962237号“福仁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06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

  申请人:济南福仁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41334号《关于第63962237号“福仁服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1067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27232181号“福仁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829897号“金嘉福珠宝 KING KAI FOOK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3221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229046号“福乘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5840549号“金嘉福珠宝 KING KAI FOOK JEWE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6622931号“德上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4607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判决认为,首先,鉴于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在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且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废物的运输和贮藏、停车位出租、停车场服务、车库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三、七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其次,鉴于申请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仓库出租、仓库贮存、提供关于贮藏服务的信息、行李寄存、货物贮存、贮藏”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贮藏”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申请商标由文字“福仁服务”及图形构成,引证商标七由图形构成,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七在设计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构成近似标志。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七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服务来源于同一提供者,或服务提供者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鉴于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故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运输;礼品包装;拖运;停车场服务;货物贮存;包裹投递”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操作运河水闸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废物的运输和贮藏;停车场服务;车库出租;停车位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废物的运输和贮藏;停车场服务;车库出租;停车位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贮藏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废物的运输和贮藏;停车场服务;车库出租;停车位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

本文《关于第63962237号“福仁服务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福仁服务及图 6396223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65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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