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御龙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6838120号“RD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9302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销售清单、后台销售订单视频、外观专利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21年03月06日至2024年03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电焊机”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电焊机”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风动手工具、农业机械、筑路机、切割机、角向磨光机、喷漆机、发电机、枪(使用火药的工具)、液压手工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具有明确、真实的使用意图且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风动手工具、农业机械、筑路机、切割机、角向磨光机、喷漆机、发电机、枪(使用火药的工具)、液压手工具”商品上予以维持。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案件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撤销复审申请材料一并邮寄给被申请人。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与生产委托授权书;
2、销售清单、销售订单、销售页面;
3、产品图片及线上销售产品视频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南御龙五金工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0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类风动手工具等商品上,2024年05月20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深圳御龙五金工具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期限至2029年11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枪(使用火药的工具)、喷漆机、发电机”等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宣传、推广及使用。鉴于申请人实际使用的“枪(使用火药的工具)”商品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风动手工具、角向磨光机、液压手工具”复审商品属类似商品,故在“枪(使用火药的工具)、风动手工具、角向磨光机、液压手工具、喷漆机、发电机”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注册。另,申请人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农业机械、筑路机、切割机” 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枪(使用火药的工具)、风动手工具、角向磨光机、液压手工具、喷漆机、发电机”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