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铁将军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南汉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23478号“铁将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第844920号“铁将军”商标于200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应用中未产生任何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多个“铁将军”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截图;“铁将军”品牌相关荣誉;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铁将军”整体含义与“将军”有别,且申请人的“铁将军”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文字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其使用在第7类静电消除器等商品上,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