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朱峰
委托代理人: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全福凯旋家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5837号“驰锐”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62746号决定,于2024年08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20年11月28日至2023年11月2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等全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一直在不间断使用,未违反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相关规定。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及被授权人的使用与推广,已与被授权人形成了唯一、稳定的对应关系,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企查查查询页面;
2、商标授权声明书;
3、服务合同书、发票;
4、项目服务合同、发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3月1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等全部核定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使用缺乏关联性。证据2显示申请人于2020年1月1日将复审商标许可给驰锐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和广州驰锐知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被许可人)使用,授权期限均为2020年1月1日至2029年2月5日。证据3、4中的合同、发票均进行了遮盖,显示信息不完整,且发票中显示的均为项目服务,合同中亦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证据2在缺乏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许可人为其他主体提供了复审商标品牌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