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013045号“沙漠骆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沙漠骆驼 77013045

阅读:61962 2025-05-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邱艳玲 委托代理人:君翼知识产权服务保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果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8日对第77013045号“沙漠骆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沙漠骆驼应该为专有名词,并非申请人独创和臆造,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沙漠骆驼代表着…

  申请人:邱艳玲

  委托代理人:君翼知识产权服务保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果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08日对第77013045号“沙漠骆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沙漠骆驼应该为专有名词,并非申请人独创和臆造,作为商标使用缺乏显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沙漠骆驼代表着干旱,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表现出的含义相反,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之规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燕麦;植物”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4年8月14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针对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中,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及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地、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故,我局对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争议商标“沙漠骆驼”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该主张因缺乏足够证据佐证,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系作为程序性条款提出的,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评述。本案申请人仅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并未就具体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故对此我局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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