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爱美商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58911号“爱美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7221号“爱美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771321号“爱美轻奢美甲美睫连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06054号“瑷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饮食营养指导;医疗服务;整容手术服务;美容服务;美容院;美容咨询服务” 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并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宠物医院服务”等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29112号“爱•美驿站”商标、第3891205号“爱美馆 AIMERA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五)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