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理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河北正博恒知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738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96300号商标(第45类)因国际转让已变号为国际注册第1396300A号商标,且该商标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上述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