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索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585348号“伴伴智能音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6323900号“伴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1.恒温器;2.电源材料(电线、电缆);3.液体加热器用过热保护装置(温度控制);4.液体加热器用控制装置(温度控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热调节装置;2.电熨斗;3.个人用防事故装置;4.电阻材料;5.个人用立体声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见第1935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扬声器音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的恒温器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