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816908号“晨焰食府 食CHENYAN SHI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晨焰食府 食CHENYAN SHIFU及图 80816908

阅读:94781 2025-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郭西志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16908号“晨焰食府 食CHENYAN SHI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

  申请人:郭西志

  委托代理人:南通名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16908号“晨焰食府 食CHENYAN SHI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9445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不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9日

本文《关于第80816908号“晨焰食府 食CHENYAN SHIF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晨焰食府 食CHENYAN SHIFU及图 8081690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61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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