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山野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咨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136920号“你好团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7600268号、第20411811号、第15818160号、第64939341号、第40836662号、第371947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酒店的商业管理(替他人);饭店商业管理;广告;为他人在互联网上做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含有“你好”,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并取得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