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406246号“原能辐盾SHIELD FOR ATOMIC ENER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原能辐盾SHIELD FOR ATOMIC ENERGY及图 80406246

阅读:152891 2025-05-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6246号“原能辐盾SHIELD FOR ATOMIC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260484号、第5914593号、第19800…

  申请人: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06246号“原能辐盾SHIELD FOR ATOMIC 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260484号、第5914593号、第19800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类似情形商标亦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摘页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组成元素、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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