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保养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保养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7期《商标公告》第67819383号“京保养 JBAO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保养 JBAOY”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固态气体;工业用甘油;工业用同位素”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并已初步审定公告的第64727212号“京保养”、在先注册的第60511535号、第27810682号、第27798271号、第27801808号“京保养”、第28119803号、第28109957号、第28534095号、第28113262号“京保养 JBAOY”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号“充气轮胎粘合剂;气体净化剂”、第4类“矿物燃料;电能”、第9类“计步器;便携式媒体播放器”、第12类“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第37类“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照相器材修理”、第39类“导航”等商品和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19383号“京保养 JBAO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