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建立
异议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沈建立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5期《商标公告》第67889039号“小飞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飞鹅”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厨房用电动碾磨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428372号、第48491353号“小天鹅 LITTLE SW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家用电动搅拌机;家用电动打蛋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89039号“小飞鹅”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