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科尼塞克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恩施州金华田度假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异议人科尼塞克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恩施州金华田度假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9期《商标公告》第67801705号“KOENIGSEG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OENIGSEG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睡眠用眼罩;袜;手套(服装);围巾;领带;披肩;腰带;皮带(服饰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27085号“KOENIGSEGG”、第52561627号“KOENIGSEG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第25类“服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在先注册使用在“汽车”等商品上的“KOENIGSEGG”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英文商号权,但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在被异议商标指定的“睡眠用眼罩;袜;手套(服装)”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使用“KOENIGSEGG”商号且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01705号“KOENIGSEG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