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马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余声浩
异议人广东东泰五金精密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余声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第69854864号“DTI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DTIC”,指定使用于第6类“五金器具;金属合页;家具用金属附件;金属铰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891号“DT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把手;五金器具;非电子金属锁;金属滑轮(非机器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854864号“DTI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