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华蚂芸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浙江福泰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30379号“007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29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