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832510号“钦寸”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钦寸 11832510

阅读:33335 2025-06-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昌县康益药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龚碧琦 申请人因第11832510号“钦寸”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4141号决定,于2024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复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昌县康益药房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远播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龚碧琦

  

  申请人因第11832510号“钦寸”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4141号决定,于2024年07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不能证明其及被许可人在2021年02月02日至2024年02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啤酒”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就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产品照片;2.商标使用授权书;3.增值税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证据材料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已包含。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期内。2024年2月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照片系自制证据,且无有效形成时间。证据2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表明复审商标授权使用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3增值税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标识,亦未提交与之对应并附有复审商标标识的销售合同相佐证。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18日

本文《关于第11832510号“钦寸”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钦寸 1183251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62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