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特拉斯•科普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宝东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1日对第57767542A号“Atlas Copc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592663号“ATLAS COPCO”商标、第4487049号“ATLAS COPCO及图”商标、第4487052号“ATLAS COPCO及图”商标、第4487054号“ATLAS COP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其集团公司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大量囤积、抄袭和抢注他人在先商标,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平有序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企业信息、相关质证证明;
2、媒体报道;
3、审计报告;
4、在先裁定;
5、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被申请人抢注的商标信息和真实权利人介绍;
6、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3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职业安置咨询服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优先权日期为2020年4月29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咨询和商业分析服务”等服务上。
引证商标二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等服务、第37类“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商标相近的第53045992号图形商标、第33771727号图形商标、第44432205号图形商标、第55380138号图形商标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现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职业安置咨询服务”等服务,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其字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职业安置咨询服务”等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商标相近的图形商标,被申请人对前述商标注册行为或商标来源未作出合理解释,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及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