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766493号“ZMNX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ZMNXY 28766493

阅读:68854 2025-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明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啄木鸟世家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66493号“ZMNX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283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明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啄木鸟世家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66493号“ZMNX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7283号决定,于2024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4月23日至2024年04月22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1.鞋;2.体操鞋”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注册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经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并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2、申请人并未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被申请人于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真实、合法、有效地使用了复审商标。2、申请人恶意针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纸件):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书原件材料;

  2、产品购销合同书原件及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材料;

  3、产品照片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部分证据体现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或未体现复审商标;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存疑;部分证据体现的“鞋盒”等商品并非复审商品;部分证据的形成时间无法确定。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广州邻邦鞋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体操鞋等商品上。2024年09月27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由广州邻邦鞋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被申请人。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2、本案的复审商品为“1.鞋;2.体操鞋”。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显示:被申请人许可温州市玉苍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使用复审商标及第38061235号图形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4日。2023年11月,被许可使用人(需方)与案外人(供方)签订的《鞋盒购销合同》显示:商品名称为鞋盒,鞋盒品牌为“ZMNXY及图”。案外人向被许可使用人开具的与上述《鞋盒购销合同》相应的《发票》显示:应税货物名称为鞋盒。2022年7月至2024年1月,被许可使用人(供方)与不同案外人(需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显示:商品名称包括休闲鞋、鞋子,品牌为“ZMNXY及图”。被许可使用人向案外人开具的与上述《购销合同》相应的《发票》显示:应税货物名称为休闲鞋、鞋子。鞋产品上显示“ZMNXY及图”标识。《鞋盒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文本上显示的“ZMNXY及图”标识是复审商标及被申请人名下第38061235号图形商标的组合形式。

  以上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3在案佐证。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计3件商标。除争议商标之外,被申请人在第25类鞋、运动鞋等商品上还获准注册了第38061235号图形商标、第14405167号图形商标。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本案的复审期间是2021年04月23日至2024年04月22日,我局将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和事实4可知,被许可使用人于复审期间有权使用复审商标及第38061235号图形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于复审期间委托案外人制作了一定数量的的鞋盒产品,并向不同案外人销售了一定数量的休闲鞋、鞋子产品。《鞋盒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文本上显示的“ZMNXY及图”标识是复审商标及被申请人名下第38061235号图形商标标识的组合形式。由于商标专用权人在商业活动中将其名下的两件注册商标(一件文字商标,一件图形商标)组合使用在同一商品上,既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又不属于明显不符合商业惯例的情形,且并未影响商标发挥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被许可使用人将复审商标及其第38061235号图形商标组合使用在同一商品上,不构成对新商标的使用,可以视为是对复审商标及第38061235号图形商标的同时使用。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形成证据链予以证明被许可使用人于复审期间在“休闲鞋、鞋子”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鞋、体操鞋”商品与其实际使用的“休闲鞋、鞋子”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

本文《关于第28766493号“ZMNX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ZMNXY 287664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4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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