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838378号“百润 PROFEX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润 PROFEX及图 16838378

阅读:119403 2025-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百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耕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普罗维登斯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838378号“百润 PROFE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0753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百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耕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普罗维登斯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838378号“百润 PROFEX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0753号决定,于2024年09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1年02月18日至2024年02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许可合同、服务订购合同及发票、展会合同及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6838378号第35类“百润 PROFEX”注册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持续使用的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广告等全部核定服务上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其全资子公司百互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百互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屹狮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微信公众号运营服务采购合同、交易凭证及发票;3、“百润e药”微信公众号的部分截图;4、“百润e药”宣传“芯丝翠”产品、“康普舒”产品的界面;5、百互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英畔广告有限公司进行“百润大讲堂”的直播服务的报价单;6、“百润大讲堂”直播现场照片、宣传海报;7、百互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参展协议、对应的参展发票和支付凭证、参展照片;8、百互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参展照片;9、百互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10、百互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加工协议、发票和付款凭证、受委托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11、医用护理包医疗器械备案表、出厂检验报告、说明书和手册封面;12、医用凝胶产品照片;13、百互润&二元合作框架协议、美力时修护面霜检测费 -二元报价单、发票;14、CEBELIA品牌授权销售书、合同、海关报关单、发票、产品照片;15、芯丝翠品牌授权书及翻译、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6、丰添品牌总经销授权书及翻译、申请人授权仪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书、销售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包含在其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中。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未经公证。申请人在证据中提及的均为复审商标在各种药品上的委托加工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被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显示复审服务。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0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24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35类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与服务有关的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仅是授权行为,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16或未显示复审服务、或并非申请人或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或为被许可人购买及销售产品的行为。综上,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

本文《关于第16838378号“百润 PROFEX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润 PROFEX及图 168383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3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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