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97370号“天丝之林”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天丝之林 5397370

阅读:67362 2025-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郝海军 申请人因第5397370号“天丝之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8883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1年03月15日至2024…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郝海军

  

  申请人因第5397370号“天丝之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38883号决定,于2024年11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1年03月15日至2024年03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图片、发货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发货物流单、工厂照片、1688店铺截图、销售评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婴儿全套衣”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第5397370号第25类“天丝之林”商标在“1.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内衣;2.游泳衣;3.雨衣;4.戏装;5.鞋(脚上的穿着物);6.帽子;7.袜;8.手套(服装);9.婚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1、商标授权许可合同;2、产品图片;3、出库单;4、部分货物收款记录;5、部分发货物流单;6、工厂照片;7、网页生成订购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岳砚菊于2006年6月5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于2018年2月6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2024年3月15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婴儿全套衣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仅是授权行为,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3、5、6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品及复审商标;证据7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无订单记录。综上,被申请人的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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