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俊全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想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州白塘河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2日对第41699578号“鑫常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鑫常青”包含我国烈士姓名“常青”,容易使公众将其与烈士姓名产生联想,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中华英烈网关于“常青”烈士的搜索结果及几位烈士的具体信息、百度汉语关于“鑫”字的解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根据传统文化以及发展愿景精心设计而成的独创性品牌标识,是一个整体,不可单独割裂开来看,整体具有高度独创性和不可复制性。同时,“鑫常青”作为答辩人的主打品牌已经经营使用多年,已经形成了与答辩人一一对应关系,并非是革命先烈“常青”的姓名,且争议商标“鑫常青”因“鑫”字的融入产生了完全不同于“常青”的含义,用作商标并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已有众多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标授权书;2、肖像使用协议、肖像授权书、转账记录;3、申请人“鑫常青”品牌的持续宣传使用证据;4、申请人及“鑫常青”品牌在睢宁县第六届全民健身运动会以及宣讲活动的宣传截图;5、“鑫常青”品牌在广告宣传合同、发票以及广告发布图片;6、“鑫常青”品牌的部分销售清单、产品图片、检测报告、外观专利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上述材料交申请人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汉语词典关于“常”字的组词举例页面。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6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我局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整体有别于我国烈士姓名“常青”,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的手段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情形,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