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4250312号“引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引泰 74250312

阅读:39587 2025-06-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益阳华鑫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中心米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9日对第74250312号“引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9516578号“引泰…

  申请人:益阳华鑫米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中心米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29日对第74250312号“引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9516578号“引泰甄健”商标、第73971865号“引泰润华二号”商标、第73973377号“引泰”商标、第6716116号“引泰”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第三人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主观恶意明显,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其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扫描件):1、相关商标档案;2、相关裁定书;3、微信聊天记录、汇款凭证、发票、外包装图片、送货单等;4、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列表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标商标四已被撤销注册。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均是摹仿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的。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发票、产品照片等扫描件作为证据。

  我局已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2日申请注册,2024年6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小米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4年6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米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后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5]第0000096157号无效宣告裁定书予以维持,该裁定尚未生效。

  引证商标二、三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在后,核定使用在第30类西米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经撤销及复审程序被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申请人在案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9年11月1日,故实体问题及相关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但申请在先,故本案需同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其次,引证商标四对争议商标不再构成基于在先申请或注册形成的权利障碍,我局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进行比对。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引泰”相同,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二中,故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小米、面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小米、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三,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审理。

  另,虽然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结论。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4日

本文《关于第74250312号“引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引泰 7425031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37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