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弥勒凯源养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恒于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181140号“农夫蛋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42025号“农夫田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782472号“农夫珍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62193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979874号“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466300号“农夫鲜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243745号“农夫NONG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304873号“农夫蔬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0157754号“农夫跑山鸡 EATING 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213800号“小农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8437376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5342850号“农夫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088942号“农夫果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773940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369453号“农夫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9112237号“金农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21196335号“农夫菜递nongfucaid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5426306号“农夫驿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20609385号“农夫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孵化蛋(已受精)”以外的商品上,不会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种类、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文件、产品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所获荣誉、产品照片、购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八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八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八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所包含的“蛋品”,使用在“孵化蛋(已受精)”以外的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