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8862158号“格顺物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格顺物流及图 78862158

阅读:71170 2025-06-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格顺物流(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七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62158号“格顺物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9305号、第188836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

  申请人:格顺物流(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七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862158号“格顺物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49305号、第188836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简介、引证商标第18883672号撤销申请决定书及权利人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5年6月6日第1938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呼叫、元素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予以消费者的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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