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675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767503

阅读:175016 2025-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SANDRO ANDY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25类上国际注册第1767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伞”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84009号商标…

  申请人:SANDRO ANDY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25类上国际注册第1767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伞”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1840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阻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1027号、第1688102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同时出现在市场中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理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第18类上,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在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伞”商品上的驳回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行李箱包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25类上,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伞”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其余复审商品、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6750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G17675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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