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ΤΟΥΡΙΣΤΙΚΕΣ ΕΠΙΧΕΙΡΗΣΕΙΣ ΜΕΣΣΗΝΙΑΣ Α.Ε. ΜΕ Δ.Τ. ΤΕΜΕΣ Α.Ε.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雷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33796号“COSTA NAVARINO设计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76901号决定,于2024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20年11月09日至2023年11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推广和宣传。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网站截图;
2、各大旅游平台的宣传、推广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的国际注册日期为2016年11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与酒店膳宿有关的提供食物和饮料的服务,不包括咖啡馆和咖啡店;临时住宿处”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11月28日。2023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公司网站截图、各大旅游平台的宣传、推广截图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指定期间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