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六桂盛世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原创之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敦煌市绚丽丝路文旅会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5日对第59380728号“守宝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82件商标,覆盖32个类别,且众多类别与其实际经营范围无关,其申请的商标名称均围绕敦煌相关的公共资源,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获取利益的主观意图。二、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后,被申请人即无实际使用行为,也无准备使用行为,仅具有出于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的意图。三、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大量囤积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敦煌市绚丽丝路文旅会展有限公司独创,经被申请人持续使用和宣传,已在相关市场和公众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守宝龙”是严格遵守商标法律法规,没有任何隐瞒、欺诈的行为,也没有侵犯任何他人的在先权利,无恶意只是善意注册。被申请人以宣传、弘扬敦煌地域文化为己任,秉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敦煌文化。三、被申请人是在弘扬敦煌文化,并未带有欺骗性而是树立良好风气和习惯,树立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族人民共同的思想道德,争议商标标志本身无贬损含义,被申请人的注册及使用,未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及负面的影响。被申请人不仅注册了“守宝龙”商标还注册了多项著作权进而维护自身知识产权,通过大量宣传及使用获得广大消费者认可及喜爱。因此,申请人申请理由不成立。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荣誉证书、作品登记证书;
二、产品开发协议等证据。
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申请人在质证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企查查截图。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2年3月21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本身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尚无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采取了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之主张,缺乏足够证据及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