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PINSENT MASONS LLP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许逸飞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7734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50617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PINSENT MASONS LLP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国际注册第977346号第35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国际注册第977346号第35类“图形”商标,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已在规定期间内于中国境内在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服务对申请人具有重要价值,系申请人律所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因此,申请人恳请贵局依法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官网截图;
2、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的介绍;
3、采购官网关于申请人的页面截图;
4、香港贸易发展局及贸发网采购平台相关介绍;
5、所获奖项;
6、相关证书;
7、相关服务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恳请贵局裁定申请人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全部理由及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宣传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8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研究”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8年4月3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20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并非对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复审服务上的介绍;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据4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证据5、6并非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证据7相关截图仅为其自行截取,取证过程未公证,相关内容可自行修改,且在范围、宣传的效果等均未确定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均不是申请人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商业研究”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