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HE WORLD UNIVERSITIES INSIGHTS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国际注册第1720006号“THE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9、16类商品,第35、38、41、42类服务上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11059号“T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之“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的主标识,已在全球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在中国,申请人之世界大学排名已被中国教育部、顶尖大学及广大教育中介所认可。通过多年卓有成效的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获得了显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欺骗性,不会给相关公众造成任何误导。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网、百度百科词条、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申请人发布的世界大学排名封面合辑、申请人发布的2024世界大学排名介绍视频短片、申请人微信公众号文章统计列表及公众号截图和后台截图、申请人微信文章统计及公众号关注量统计报告、申请人微博发布信息、申请人微信、微博统计数据报告及翻译、申请人官网访问量数据统计报告、申请人提供的“THE中国信息”报告及翻译、文章报道、教育部部长向申请人发出的有关2024世界数字教育大会的邀请函及翻译、世界数字教育联盟成立视频、成员名单、相关信息报道、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申请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商品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上述商品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THE WORLD UNIVERSITY RANKINGS” 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38类提供在线论坛服务上、第41类组织教育活动等服务上、第42类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
申请商标“THE WORLD UNIVERSITY”可译为“世界大学排名”,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等商品上、第16类印刷品等商品上、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第38类提供在线论坛服务上、第41类组织教育活动等服务上、第42类电子数据存储等服务上,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与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6类商品,第35、38、41、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