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ÖLLHOFF PRODUKTION GMBH
委托代理人:深圳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804104号“HELICO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就申请商标项下不规范的服务描述向国际局提交修改申请,该修改已获国际局核准,修改后的项目符合中国规范。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马德里体系商品或服务删减核准通知及中文翻译、马德里体系商品和服务删减申请确认函及翻译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的国际删减商品申请已被我局决定无效。
经复审认为,《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与金属器具相关的批发和零售服务、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提供与金属器具相关的批发和零售服务在我国不予接受,已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