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帝帛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06日对第73169681号“BOBO ELEPHA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318819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商标、第22763758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第23411531号“红色小象 Baby eleph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3、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
2、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及商标联合使用声明;
3、“红色小象 BABYELEPHANT”百度百科及部分产品照片;
4、“红色小象BABY ELEPHANT”所获部分荣誉的证书及奖杯、奖牌;
5、媒体对“红色小象”及申请人的宣传报道;
6、广告合同、发票、代言合同及代言照片、视频截图;
7、部分经销合同及发票、销售额报道;
8、在先决定、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证书、产品照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等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日期和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上用覆盖物”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