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736139号“SF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F及图 57736139

阅读:81071 2025-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人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市盛丰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第57736139号“SF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被申请人作为一家珠…

  申请人:人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珠海市盛丰珠宝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6日对第57736139号“SF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被申请人作为一家珠宝公司,其注册商标多达80 余件,并且绝大部分商标均与珠宝行业无关,显然超出经营所需。被申请人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体系认证;地质勘测;化妆品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相关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7736139号“SF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F及图 5773613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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