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131485号“一城一故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城一故事 77131485

阅读:54305 2025-06-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天津立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31485号“一城一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0957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

  申请人:天津立达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31485号“一城一故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50957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日常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我局向申请人发出了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主要申辩意见为: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得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城一故事”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日常广告宣传用语,难以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整体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商标评审存在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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