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绪琼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672451号“果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883904号“果然 好给力”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第77617421号“果然行”商标、第77650380号“果然优品”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被驳回,第17529442号“果然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7519962号“果燃健康”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