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395230号“由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由物 57395230

阅读:143024 2025-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尚誉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唐喵优选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4日对第57395230号“由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具有恶意抢注、大量囤积商标的嫌疑,属于“不正当手段”。…

  申请人:上海尚誉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唐喵优选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14日对第57395230号“由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具有恶意抢注、大量囤积商标的嫌疑,属于“不正当手段”。被申请人此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被申请人恶意注册行为必然会造成市场的混乱,侵害各方利益,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由物”直观上易识别为“尤物”,一般指诱人的美貌女子,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容易造成公众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商标介绍等证据的电子扫描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会计;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20日。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有15件商标,包括“由物”、“兜满”、“UGOODS”及图形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自身的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故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所指情形。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虽然援引《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但该条款为程序性条款,申请人未援引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并结合案件事实阐述理由,故我局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

本文《关于第57395230号“由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由物 573952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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