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199336号“悦锦棠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悦锦棠湾 73199336

阅读:112843 2025-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苏州市悦锦棠湾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邵梦幻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9日对第73199336号“悦锦棠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悦锦棠湾”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损害…

  申请人:苏州市悦锦棠湾温泉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邵梦幻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9日对第73199336号“悦锦棠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悦锦棠湾”为申请人企业字号,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和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和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管材(件)检验报告、洗涤服务合同、抖音宣传推广和评论截图、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各主体抖音推广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4类“日式传统按摩;公共卫生浴”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2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之情形,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抖音宣传推广和评论截图证据虽然显示了“悦锦棠湾”商标,但综合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日式传统按摩”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所主张的字号使用在争议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日式传统按摩”等相同或类似行业内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15件商标,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申请注册的“沐舍沐浴生活馆”、“金地泉都”、“华明湾浴园”、“水沐湾轻奢浴场”、“川沐城市微度假”、“泸悦”、“何日君”、“浴水园水会”、“立元汤沐”、“涌诚”、“云海亲水汤城”均与他人温泉酒店名称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亦并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该行为已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等,故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从而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

本文《关于第73199336号“悦锦棠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悦锦棠湾 7319933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50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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