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高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916832号“高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独创性,富有鲜明的事物指向、商标寓意,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同名商标的延续性申请。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高瓷”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同名商标的延续性申请之主张,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