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612409号“add q kids”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add q kids 71612409

阅读:23732 2025-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姚瑶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迪赛意大利53股份公司 国内接收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6998号“add q kids”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

  申请人:姚瑶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迪赛意大利53股份公司

  国内接收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4)商标异字第0000036998号“add q kids”商标(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于2024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950031号“add”商标、第7950029号“add down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构成以欺骗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商标档案、企业信息等资料。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外套;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英文“ADD”,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如予核准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原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ADD”系列商标,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上述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对于原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此外,原异议人另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612409号“ADD Q KIDS”商标(被异议商标)在“童装;外套;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较强显著性,与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有多件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异议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1、设计合同、LOGO图、品牌介绍;2、淘宝销售情况、相关截图资料;3、小红书头像及粉丝量、销售截图。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我局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3年5月17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8月13日获得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25类“童鞋;帽子;围巾;袜;手套(服装);童装;外套;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作出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不予注册的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仅针对被异议商标在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的“童装;外套;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不予注册决定,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原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add q kids”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add”,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童装;外套;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同,不能成为被异议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引证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童装;外套;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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