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拥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晋江市荣鑫妇幼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见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泉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对第73348946号“好婷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735998号图形商标、第1564414号“苏菲及图”商标、第55060340号“苏菲及图”商标、第1484583号“SOFY及图”商标、第23608005号图形商标(以上商标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注册并赖以驰名的图形、“苏菲及图”、“SOFY及图”商标构成高度近似,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考虑到申请人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极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发市场的混乱,损害申请人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贬损申请人驰名商标形象。
3、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苏菲及图”商标的不正当抢注。
4、争议商标还具有美术作品的属性,其与申请人在先使用过已经大量宣传的著作权作品图形、“苏菲及图”、“SOFY及图”类似,明显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
5、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竞争或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现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官网介绍打印页;
2、申请人的“苏菲”品牌在天猫、京东、抖音开设网点的店铺情况介绍;
3、线上购物平台上申请人“苏菲”产品的销售排行榜;
4、能证明申请人的“苏菲/SOFY”具有知名度的相关证据;
5、申请人所获奖项;
6、“苏菲”系列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信息打印件;
7、相关裁定、判决书等;
8、被申请人关联公司在京东售卖抄袭申请人产品的打印页;
9、被申请人的申请商标列表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引证商标一单独使用,且引证商标一本身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也不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也并不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材料,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未能构成著作权属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长江七号”等商标也都是正常的商标申请行为,不存在抄袭、摹仿他人的行为。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外观登记证书。
申请人在质证中反驳了被申请人的答辩,并坚持申请时的理由。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2月28日在第5类卫生巾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婴儿尿布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于本案审理之时,均在商标权专用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还申请注册了11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了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或名人、电影名称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例如“MAXITHINS及图”、“小室圭”、“BEBE TIOF及图”、“长江7号”等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的初步审定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三的初步审定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因此关于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商标法》第三十条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另,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防溢乳垫、宠物尿布、卫生消毒剂、抗菌剂、医用药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消毒纸巾、卫生巾、婴儿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卫生巾等商品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因此,争议商标在消毒纸巾、卫生巾、婴儿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鉴于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且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审理,故本案在消毒纸巾、卫生巾、婴儿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图形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上述图形商标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此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述的“苏菲及图”、“SOFY及图”商标存在区别,不构成对上述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申请人在婴儿食品、防溢乳垫、宠物尿布、卫生消毒剂、抗菌剂、医用药物商品上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3、申请人主张著作权的图形、“苏菲及图”、“SOFY及图”美术作品的智力创作性高度较低,尚未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所要求的创作性高度,该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指未申请注册的商标,而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经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一。综上,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消毒纸巾、卫生巾、婴儿尿布、失禁用吸收裤商品上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苏菲及图”商标在婴儿食品、防溢乳垫、宠物尿布、卫生消毒剂、抗菌剂、医用药物商品上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
4、争议商标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旨在禁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此处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从消极甚至反面的角度,损害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及风俗习惯等。本案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等商品上不致产生上述不良影响。因此,对申请人依据该条款提出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5、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除了注册有争议商标以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10多件的商标,且包含了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名人、电影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这种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6、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经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给予以相应的保护,因此,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