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0855841号“一代麻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代麻王 80855841

阅读:176053 2025-07-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唐山奇奇汉麻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55841号“一代麻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81077号“麻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

  申请人:唐山奇奇汉麻纺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855841号“一代麻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281077号“麻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臆造性词汇,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专利证书、工厂照片、合同与发票、产品检测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室内设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维护和升级;计算机编程;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产品质量检测;平面美术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7月02日

本文《关于第80855841号“一代麻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一代麻王 8085584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49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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